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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妇女合法权益维护-西安离婚律师
来源:编写人: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依雯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26天前 | 2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纠纷中妇女合法权益维护-西安离婚律师

20132月(分居时)起至20182月 (起诉时)止的生活费;同时,由于何某霞患有疾病,劳动能力有限, 为维护妇女权益,酌定朱某飞一次性给予何某霞100000元经济帮助,用 于未来生活以及治病需要。

 二、一方有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 分或不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2012 84日至2012111日,朱某飞六次从其名下账户支取现金710000 元,从取款发生的时间来看,何某霞20127月患病,20132月双方分 居,20141月原告朱某飞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原告朱某飞 短短两个多月时间内支取现金710000元,对款项的去向与用途也没有给 予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朱某飞是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 财产。因此应认定支取的710000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朱某飞存在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时依法应当少分。

编写人: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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