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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法知识-西安律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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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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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83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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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法知识-西安律师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6、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7、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28、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29、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30、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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