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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72个变化-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86天前 | 13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的72个变化-西安律师


(二)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五)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七)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八)肖像权

《民法典》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九)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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