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十五)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十六)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十七)收养关系
1.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6.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