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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72个变化-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55天前 | 116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的72个变化-西安律师


(八)增加规定居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担保物权

主要有:
(1)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三、《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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