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者荣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该案的诉争商标“王者荣耀”是第三人某酒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2018年6月19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没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认为,诉争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损害了原告对游戏《王者荣耀》的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还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具有抢注商标并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的特点之一在于《王者荣耀》是一款手游,网络游戏产品在生命周期、营销推广策略、用户规模、玩家群体、网络效应等方面具有独有的产业特点,这些对于知名度的考量是有影响的。游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布、10月26日上线,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二者时间相距不到一个月。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王者荣耀”作为关键字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百度搜索指数显示,2015年10月28日该搜索指数曾出现150 000的峰值,同时也有该游戏上架首日在“免费榜”排名第一以及保持持续热度趋势、游戏相关获奖情况等相关报道。可见,《王者荣耀》在上线之初短时间内即集聚了较高的搜索点击量和广泛的关注度,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王者荣耀”作为该游戏的作品名称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基于《王者荣耀》游戏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该游戏理应知晓,且该游戏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涉及日常生活领域,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此外,第三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某带有“王者荣耀”字样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告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