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羊肖恩”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小羊肖恩及图”商标行政案件涉及小羊肖恩动画片,动画片的主角就是一只名叫肖恩的小羊。我们可以看到屏幕左侧的两幅小羊肖恩的动画截图,在这部动画里,小羊肖恩阳光开朗、忠诚勇敢、特立独行,又不失可爱的性格,给观众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该案原告谢某于2015年在奶瓶奶嘴等商品上注册了一件小羊肖恩的商标,大家可以在屏幕右侧看到这样一个卡通形象,一只呈站立状、头戴蝴蝶结的卡通小羊。下面还配有中文小羊肖恩及英文shaun the sheep的文字。涉案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谢某不服提起诉讼,主张作品名称等权益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不能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审理,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作品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作品本身时,则作品名称能够与特定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其对于作品的认同和情感可以投射于作品名称之上,这时作品的权利人即可据此获得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利益,此时该作品名称可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权益。
在本案中,阿德曼公司的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出品的动画片《小羊肖恩》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等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已进行了大量播放,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小羊肖恩”已与《小羊肖恩》的作品名称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奶瓶奶嘴”等商品属于婴幼儿常用品,与动画片相关公众重合度较高,也是常见的少儿影视作品衍生产品。诉争商标虽为图文组合商标,但其文字“小羊肖恩SHAUNTHESHEEP”为显著识别部分,该标识与《小羊肖恩》的作品名称完全相同,在《小羊肖恩》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谢某注册相同名称的涉案商标难说是巧合,如果允许涉案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商品来源于阿德曼公司或者与其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小羊肖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第三人通过大量投入和劳动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宣告无效。所以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制止了经营者搭车抢注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