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中央决策部署到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日臻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意义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是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需要,是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用好用到位的重要举措。
问题二:请您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过程、思路和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该课题研究为《解释》的起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了产业界、律师界和专家学者意见,努力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
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主要思路是: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解释》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五个关系”,积极探索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解释》涉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等多部法律,起草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正确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解释,既保证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统一,又尽量协调各部门法之间的表述差异,坚持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审慎明确适用条件,具体条文均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4年和2017年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报告指出,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赔偿数额低等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一方面导致权利人损失难以弥补,另一方面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难以有效遏制。《解释》的起草,立足解决上述瓶颈问题,大幅度提高侵权成本,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四是增强实践操作性。《解释》旨在通过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诉讼指引,确保司法解释好用、管用。
《解释》共7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生效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题三:《解释》的亮点有哪些?
一是厘清“故意”和“恶意”之间的关系。民法典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为“故意”,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为“恶意”。《解释》起草过程中,经征求各方意见和反复研究,我们认为,“故意”和“恶意”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