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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02天前 | 3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西安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8版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那究竟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管理范围呢?下面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的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12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5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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