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甲方应通过乙方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乙方可以与该派遣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条 派遣员工的退回
7.1 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应当向乙方发出书面盖章的《退回派遣员工通知书》,列明退回理由、退回依据等。
7.2 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可以立即退回派遣员工,并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及乙方,但甲方应提供相应证据及依据。
7.3 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相关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7.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派遣期满时,派遣员工有“本合同”7.3的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应依法顺延本合同,同时乙方应依法与派遣员工续签和本合同期限相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直至“本合同”7.3的情形消失。
7.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应当提前三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并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相当于派遣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同时甲方应按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发生依法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甲方还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乙方可据此与派遣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7.6 在派遣期限内,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甲方希望退回派遣员工的,乙方可以协助甲方与派遣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在与派遣员工达成一致后甲方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7.7 除本条以上规定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外,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7.8 本合同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7.9 派遣员工在根据本合同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以前已经在甲方工作的(包括在其他派遣公司派遣的形式),以前的工作年限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变更
第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的处理
8.1 甲方应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