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预约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34天前 | 7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西安律师

8.2   甲方决定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的,应与乙方明确派遣员工派遣期限等内容。

8.3   甲方决定不接受派遣员工派遣的:

1)  甲方应按员工在甲方的派遣期限,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发生依法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甲方还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

2)  除本合同第8.31)项规定的费用外,若派遣员工不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还需一次性支付附加费,附加费标准为:(最低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24-派遣员工已经派遣的月数)。

3)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没有提前三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则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顺延,并同意接受派遣员工相同的派遣期限。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

9.1  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除外。

9.2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派遣员工不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甲方还需根据本合同8.32)项规定,支付附加费。

9.3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总费用应当支付至最后一个派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

第十条 如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行为对甲方或相关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可按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对该派遣员工造成甲方或相关第三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的,由甲方承担先行垫付责任;派遣员工对于损害的后果有过错的,甲方可向派遣员工追偿,乙方予以协助;若派遣员工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派遣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一条 费用结算原则

11.1  服务费用从派遣员工派遣开始日开始计算,按月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

11.2  甲方如有增员、减员,应于当月  15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附件《关于社会保险申报时间表》对特殊城市有约定增、减员时间的,甲方应按《关于社会保险申报时间表》约定报增、减员,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