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 号: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因任何一方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失而使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
第十五条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乙方有权按应付款的5‰ /天收取滞纳金;甲方迟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服务费等),经乙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要求后甲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将员工撤回,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乙方于本合同解除后依法必须为撤回派遣员工承担的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按时付款的前提下迟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费用的,应承担补缴社保等费用的滞纳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经甲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要求后,乙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除应依据9.2条规定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服务期限内最高月总费用的两倍。违约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乙方于本合同解除后依法必须为撤回派遣员工承担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如派遣员工依据本合同派遣行为而发生劳动纠纷提起仲裁、诉讼,甲乙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判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由甲方行为导致员工提起仲裁、诉讼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若甲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或未提供相关证据,导致乙方需要支付该员工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应承担向员工支付全部费用的责任。若由乙方行为导致员工提起仲裁、诉讼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