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自20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24 个月。有效期后总费用应当支付至最后一个派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为止。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如发生不可抗力,诸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爆炸、骚乱、战争、恐怖袭击、行政当局的行动,或并非受影响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无法预见到的事件,阻碍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详尽资料,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
20.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均无须对因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负责,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但受影响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变更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法律环境变化造成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须按照公平原则就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变更、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变更协议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有未尽事宜或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选择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中没有明确选择, 则表示双方同意通过第2种的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双方联系方式: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过传真、专人派送(包括快递)或挂号邮件方式送达至下述地址: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