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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西安律师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95天前 | 31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注销后,股东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西安律师


二、公司注销后,对于公司遗漏的债权,部分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并没有应由全体股东一并起诉的限制性规定,公司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外部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之间系内部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互不影响。

案例二:公建伟、杨绪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终1398号】

关于上诉人公建伟等六人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力通管业公司已经于2014年注销,本案所涉债权属于力通管业公司遗漏的债权,因力通管业已经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故力通管业公司遗漏的债权债务问题应由其股东负责处理,公建伟等六上诉人系力通管业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中建五局主张公建伟等六人主体不合格的理由是原力通管业公司大股东山东电视电缆厂未提起诉讼。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并没有应由全体股东一并起诉的限制性规定,而且力通管业公司作为债权人与本案债务人之间是外部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之间系内部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互不影响。故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在公司主张债权的生效裁判作出前,公司注销的,原股东无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三:孙雨濛等民事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执复244号】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可直接申请执行。本案中,天通宜和珠宝公司被批准注销系发生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即在生效判决作出前天通宜和珠宝公司已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孙建新、孙雨濛所述情形并不符合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情形,直接以该公司权利承受人的名义申请执行无法律依据,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另行解决。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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