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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76天前 | 86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2.3.3原告明确商业秘密内容的期限要求

一审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对该明确的部分内容进行审理与认定。

二审中,原审原告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原告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确定一项商业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三、四、五、六、七条等规定内容,审查该信息是否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具备以上全部要件的,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只是某种信息,而不是载体,因此应当将某种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不能将承载该信息的载体认定为商业秘密。如化合物为公众所知悉,其本身可能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只能是该物质的配方、制造、加工或者储藏的工艺等。

2.5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原则及方法

2.5.1总体原则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要件,总体上应当以“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审查标准。对该要件的审查有时需要结合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进行认定。

2.5.2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方法

如果技术信息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对复杂,可以通过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辅助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2.5.3客户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方法

认定客户信息秘密性的基本标准可以归纳为客户信息的特有性以及获取客户信息的难易程度。一般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应当提供其与客户发生交易的相关证据。比如合同、款项往来凭证等。一般而言,原告所主张的客户应当与其具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而不是一次性、偶然性交易的客户。但是,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而未明确其通过交易获知特定客户信息内容,其主张该特定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不予支持。例外的情形是:原告通过付出一定代价建立起的潜在客户信息,可能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不宜以未存在交易而否定其商业秘密属性,而应当根据客户信息认定规则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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