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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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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7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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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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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江苏高院发布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自2011年发布以来,对统一我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进一步提高类案审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涉及侵害商标权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先后于2013年、2019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涉商标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相继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19年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本指南。
第一部分 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
1.1 基本情况
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标识侵权案件,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案件;另一类是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字号、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APP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不享有商标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 审理思路概述
第一步: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性、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原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商标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商标主张权利以及商标式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具体内容。
第二步:审查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三步:审查被告是否侵害商标权。主要包括: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是否构成混淆误认。
第四步:审查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诉讼中,除被告主张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不相同不近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不类似,不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外,被告提出的具体抗辩还包括其使用商标标识属于描述性、指示性及地名使用;其系在先使用商标标识;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诉讼时效抗辩等。
第五步: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在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当采用精细化审理思维,详细分析确定赔偿额的各种因素,使损害赔偿的确定与商标权市场价值相适应,全面有效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对于具有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情节的,综合运用惩罚性赔偿、民事强制措施、失信黑名单等手段加大惩罚力度,显著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阻止侵权行为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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