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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67天前 | 139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1.3 援引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部分  商标权有效性、商标权保护范围审查

2.1 注册商标

指经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能够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

根据不同标准,注册商标可作如下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文字商标(包括文字、字母和数字)、图形商标、图文组合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

2.2 商标有效性审查

首先应当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性,一般应当要求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转让或许可合同等。

2.3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2.3.1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两部分。

1.专用权

指商标权人只能在经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样式,即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2.禁用权

指商标权人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有权禁止他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声誉等行为。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禁用权的范围大于专用权。

2.3.2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考虑市场实际,并与其显著性强度、知名度程度等相适应,依法保障商标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获得充分、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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