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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76天前 | 13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控侵权商品,不以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应按上述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3.3 诉讼时效

侵害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在2017年10月1日已经超出原有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3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商标权有效期限内,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第四部分  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4.1 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一般包括: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害商标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故意为侵害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即为侵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帮助他人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

7.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0.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4.2 侵害商标权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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