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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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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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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0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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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侵害商标权的判定主要涉及商品或服务相同、类似;商标相同、近似以及是否构成混淆误认的判断。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要结合商标权保护范围具有弹性的特点,妥善利用商品或服务类似、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不正当手段、主观过错等裁量性因素,考虑市场实际,使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与其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维护商标声誉,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及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4.2.1 商品或服务相同
指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类别。
4.2.2 商品或服务类似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4.2.3 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方法
1.应当结合案件具体的情况,以发生纠纷时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消费者是否会混淆或认为诉争商品或服务之间有特定联系。
2.应当考虑市场实际,充分考虑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关联性,结合个案情况认定。关联商品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被划定为非类似,但实际上仍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相关商标共存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商品。对于这些商品,只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即构成类似商品。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
3.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
4.2.4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的国际公约,全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我国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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