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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2.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并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2.10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指对相关商品或服务具有一般知识和经验的公众,按照通常的消费习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

需特别注意的是,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不同,相关公众的范围和注意程度也就不同。通常来说,日常生活用品应以一般消费者为相关公众,其在购买时可能凭第一眼直觉就购买。而价值高的商品,例如汽车、房屋等,注意力标准要比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时高许多。

4.2.11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法

1.比对时,应当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形态与被控侵权标识比对。

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注册形态不一致的,在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时,仍应以权利人商标的注册形态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比对,而不能用权利人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形态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比对。

2.整体比对

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单独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构成要素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产生的整体视觉,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3.要部比对

指将商标中发挥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其中商标的要部是指最具显著性和识别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两个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控侵权标识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是否近似。

4.隔离观察

指将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

4.2.12 商标近似的具体比对

1.文字商标近似性的比对

根据文字商标的特征,具有呼叫功能的读音或文字的字形易给人听觉或视觉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故文字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主要考虑文字的读音和字形,兼顾文字的含义。

2.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近似性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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