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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由于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在音、形上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判断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近似,主要从含义上进行确定,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外文商标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含义上的关联性或者对应性、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3.外文商标近似性的比对

判断外文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应考虑中国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认知水平等因素。

4.图文组合商标近似性的比对

使用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法,考虑商标的特征及通常的呼叫习惯等因素进行比对。多数情形下,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字形及读音作为主要部分加以比对。

5.特殊情形下图文组合商标近似性的比对

当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均为图文组合商标,而该图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文字商标系案外人商标并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具有极高知名度时,涉案商标中的文字显著性和知名度即相对有限,涉案商标的图形部分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在此情形下的图文组合商标近似性比对,应从双方商标外观整体观察,不能仅以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即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6.三维标志商标近似性的比对

三维标志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与其他标志组合构成的具有区别性的标识。

考虑到三维标志商标重点保护“三维标志”本身的立法原义和立法目的,在对三维标志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应当整体比较,并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当三维标志具备显著性时,侵权判定应重点比对三维标志部分。

(1)三维标志显著

被控侵权标识与三维标志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可以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三维标志不显著但其他标志显著

虽然三维标志不显著,但如果被控侵权标识与三维标志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可以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如果被控侵权标识与三维标志商标中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但是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整体上仍不宜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4.2.13 混淆与误认对侵害商标权判定的重要影响

侵害商标权的判定,不仅应当比较诉争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还应当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进行认定。即使诉争的商标标识客观上相近似,但如果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则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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