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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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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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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7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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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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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指为侵害他人商标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
4.4.2 市场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民事责任承担
市场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市场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市场管理者与商户之间的关系,商标权人向市场管理者发出附有确凿证据的警告函,市场管理者知晓市场内发生侵害商标权行为后的不同反应来认定。
1.市场管理者与商户之间不是单一的铺位租赁关系,除承担管理职能外,还直接参与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租金外的经营利益,且消费者有充分理由相信,除商户外,市场管理者同时也是交易相对方。此种情形,应认定市场管理者与商户系共同经营,对经营行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市场管理者与商户之间仅是铺位租赁合同关系,只向商户收取铺位租金,不参与商户的经营行为。此时,如果市场管理者能够证明其收到商标权人警告函后即对被控侵权行为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没有放任侵权行为,客观上亦已尽到管理、监督、检查等义务,市场管理者不应对商户的侵害商标权行为承担责任。而如果市场管理者不能证明其在收到商标权人警告函后即对被控侵权行为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的,应当认定其在收到警告函后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市场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商标权人不能证明市场管理者在收到警告函以前即知道商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市场管理者仅就商户全部赔偿数额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4.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依法惩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假冒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并妥善处理好商标权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4.5.1 投诉处理机制中合格通知与声明的认定
1.商标权人认为其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商标权人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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