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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13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①商标权的权利证明及商标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②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控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③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④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

①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②侵权成立的可能性;

③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

④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是否存在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情形;

⑤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性;

⑥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益可能的影响;

⑦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类型和技术条件等。

3.平台内经营者接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书面声明,声明一般包括:

①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②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③商标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④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

认定平台内经营者发出的声明是否具有恶意,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

①提供伪造或者无效的权利证明、授权证明;

②声明包含虚假信息或者具有明显误导性;

③通知已经附有认定侵权的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仍发出声明;

④明知声明内容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商标权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商标权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4.5.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的,应当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形、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服务类型等因素,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多次、故意侵害商标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①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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