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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
作者:
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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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①商标权的权利证明及商标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②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控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③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④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
①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②侵权成立的可能性;
③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
④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是否存在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情形;
⑤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性;
⑥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益可能的影响;
⑦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类型和技术条件等。
3.平台内经营者接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书面声明,声明一般包括:
①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②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③商标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④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
认定平台内经营者发出的声明是否具有恶意,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
①提供伪造或者无效的权利证明、授权证明;
②声明包含虚假信息或者具有明显误导性;
③通知已经附有认定侵权的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仍发出声明;
④明知声明内容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商标权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商标权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4.5.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的,应当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形、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服务类型等因素,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多次、故意侵害商标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①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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