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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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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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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7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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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对于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当审查当事人申请保护的商标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4.8 损害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侵权认定
商标既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其中来源识别功能是商标的首要功能。司法实践中,除主要以是否破坏来源识别功能来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外,也以是否损害品质保障功能来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商标权人对降低商品或服务品质、减损或损害其商标所负载商誉的商标使用行为有权制止。
将正品重新包装并贴附权利人商标后再行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关键在于判断重新包装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是否对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如果重新包装再转售的行为并未对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造成损害,则该行为属于合法的商品转售行为,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但如果被控侵权人将较低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通过改变包装等形成按较高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出售或提供, 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即便未造成消费者混淆,亦构成侵害商标权。
第五部分 权利冲突类案件的审理
5.1 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
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分别获取相同或者不相同的知识产权,相关商业标识在商业环境下产生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后果,相关主体在行使权利上产生矛盾或冲突。
5.2 解决权利冲突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1.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防止市场混淆原则
4.利益平衡原则
审理权利冲突类案件,根据前述原则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原、被告各自使用商业标识的情况,包括消费者的认知程度,被告使用商业标识的具体范围、持续时间,以及是否系出于正常营业需要而合法善意地使用,有无累积一定的商誉;
2.原、被告获得商业标识的时间、取得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有无攀附的主观恶意;
3.诉争商业标识本身的显著性强弱、知名度大小;
4.诉争商业标识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使用现状等等。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法院应当在尊重在先权利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避免绝对地以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作为唯一衡量因素,而忽略被告利益及公共利益。但为了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冲突,鼓励诚实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维持现有使用状态的同时,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各自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以便消费者加以区分和识别,维护各方当事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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