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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②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

③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

④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

4.5.3 错误通知的赔偿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恶意”,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

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

②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

③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

④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

⑤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并审理。

4.5.4 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自营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属于开展自营业务,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

①商品销售页面上标注的“自营”信息;

②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

③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等。

4.6 回收再利用带有商标标识容器的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

如果回收利用企业对回收的旧瓶上原权利人的商标标识没有采取遮蔽、消除等合理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能彻底将原商标标识从相关公众的视野内移除,或者没有附加其他区别性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则再利用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4.7 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者大量商业推广或宣传,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良好市场声誉的商标。

4.7.1 驰名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并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商标权。“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4.7.2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非跨类保护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害商标权。“容易导致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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