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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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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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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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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5.6 商标权与电视节目名称冲突类案件的处理
电视节目制作有其固有的制作规律,从提出节目名称及LOGO设想到开播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其中需经历节目名称及LOGO设计与创作、节目运行方案的构思与研究、召开首播新闻发布会、节目首播等环节。因此,认定谁在先设计出相关节目名称或商标,不能简单机械地以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和节目的开播时间来划定保护的边界,否则可能会出现不符合客观现实状态并产生不公平后果。
对于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如果电视台等对节目名称、LOGO图标等享有在先权利或者有正当使用的权利,且不存在攀附和利用他人商标与商业信誉的主观过错,电视节目的播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则应当认定电视台等使用其节目名称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
5.7 商标权与域名冲突类案件的处理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害商标权。
需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侵害商标权必须与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故如果只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没有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一般不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同时在理解并运用该条时,要注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精神,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5.8 商标权与APP标识冲突类案件的处理
在处理涉及APP应用程序与新商业模式融合的知识产权纠纷时,要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指引,慎重对待,妥善运用法律制度中的保护和例外,合理确定权利和责任的边界,依法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降低创新者的法律风险。
在使用的APP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是否侵害他人商标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予以认定:
1.二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
APP本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0901群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APP标识通常由文字、图形或二者组合而成,代表不同的开发商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APP被开发者上传至应用商店,下载后手机中会显示相应标识,用户通过APP标识区分其来源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故APP标识从构成要素、使用形式及展现位置来看,具有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可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中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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