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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依据APP的具体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软件企业向相关公众提供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用户下载、安装此类APP的目的是通过使用其作为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来解决某一方面的使用需求,如输入法、浏览器、图片编辑、文字处理等功能,此类APP在商品类别上可归入第9类计算机操作程序。另一类APP则是企业向相关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平台或工具。对于相关公众来说,其下载、安装、使用APP的目的在于以APP作为平台或媒介来接受相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互联网环境下新的商业模式。因此,与传统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区分不同,APP兼具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尤其是前述第二类APP跨越了第9类计算机操作程序,又与其具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发生重合。故在划分APP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时,既要考虑计算机应用程序的性质,还要考虑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2.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越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小。涉案商标受到保护的范围及强度应当与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及知名度大小相适应。

3.是否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

考虑APP运营者的使用意图,有无攀附注册商标的商誉,攫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第六部分 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往往提出各种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并不构成侵害商标权或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较多的抗辩事由为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对该抗辩事由主要依据“4.2侵害商标权的判定”的内容予以审查,本部分主要涉及其他常见的抗辩事由。

6.1 正当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告提出正当使用抗辩的事由,通常包括:

1.被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他人是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来叙述、说明商品的特点、质量、数量等或者描述某种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等,而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则他人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

2.被告系正当使用

被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主观上不是想故意引起混淆,而是善意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出于善意, 应当综合考虑使用意图、使用行为发生的时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的客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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