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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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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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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7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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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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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地理标志类商标是将在一定范围内的公用资源纳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故在确定地理标志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商标权利的平衡,将地理标志类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限定于“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一方面,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不能扩张到地名或者通用名称的单独使用,另一方面,其禁用权的范围不能不当剥夺他人合理使用地名加产品通用名称的正当权利。地理标志是一项地区性、公有性的财产权,产地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厂商和个人都有权使用,不允许垄断使用。因此,在地理标志类商标的保护及侵权诉讼中,在考察被告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时,法院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被告销售的产品是否来源于该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内、是否具备特定品质、产品标注的使用方式是否正当以及使用者主观上是否出于善意。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品或服务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且未使用地理标志中的特有图案,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的,则应当认定被告的使用系对特定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6.2 先用权抗辩
先用权抗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要件主要包括:
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当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且为善意;
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使用人对其商标的使用确系真实使用,且经过使用已使得商标在使用地域内起到识别作用;
4.被控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6.3 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作为被告的销售商对于侵权商品的制造者身份负有披露义务,在被控侵权人是制造商还是销售商身份不明时,其拒不提供商品来源信息的,可以认定其为制造商,由其承担制造商的法律责任。
销售商通常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供商品来源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销售商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销售行为虽然仍构成侵害商标权,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侵权商品”证明责任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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