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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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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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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7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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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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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④商品本身的属性及外部反映的信息。一是根据商品本身的属性,区分普通商品与特殊商品。如医药保健品等商品,因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商应当负有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二是根据商品外部反映的信息,确认该商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对于“三无产品”,销售商更需严格审查,否则其合法来源抗辩很难成立。
⑤不存在其他例外因素。在销售商举证证明其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的同时,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相应证据,推定销售商明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销售商收到过商标权人的侵权警告函后仍继续销售的。需要说明的是,对警告函具体内容的要求应当不同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发送的警告函,商标权人在警告函中只需说明其拥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的具体情况,并附上注册商标证书,简单指明销售商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及名称即可。二是销售商曾因销售相同商品被法院或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三是销售商先后或同时经销正品和侵权商品,且正品与侵权商品在价格等方面差异较大。
第七部分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7.1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类型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类案件。对涉及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只有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
3.原告以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
4.其他根据个案审理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
7.2 对于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民事纠纷案件
1.被控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依据的
一般来说,被告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可以直接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进行认定,无需认定驰名商标。
但为了使权利人获得与其长期累积的品牌商誉程度相当的司法保护力度,并确定与驰名商标相适应的保护强度,对于确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在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明显攀附意图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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