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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7.5 商标驰名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法院也不应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审理。因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因此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在判决主文中,不应出现“认定xx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表述;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也不予认定。

7.6 驰名商标认定的审核备案制度

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审核备案制度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初步审查认为确需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形成书面报告随同卷宗移送,并以请示案件形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认定。

第八部分 民事责任的承担

8.1停止侵害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XX”标识的行为;

2.规范使用、不得突出使用或者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XX”企业名称。

8.1.1 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害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害商标权的,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

8.1.2 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

对于被诉企业名称侵害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是否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量主观过错程度、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作出裁量。在被告注册、使用被诉企业名称具有明显攀附恶意时,如果允许被告继续使用其字号,与原告商标、字号共存,即便不突出使用字号,对于市场而言,尤其是潜在购买者,仍极易发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投资或合作等关联关系时,应当判决其在构成侵害商标权等的同时,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以体现商标法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自主品牌的裁判导向。

8.1.3 停止使用楼盘名称问题

涉楼盘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是否需要判决停止使用楼盘名称,应当考虑利益平衡原则,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在综合考量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过错程度、实际销售量、业主入住情况、拆除被控侵权标识的成本及影响、风险等因素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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