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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在上述的举证质证中,原告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详细计算方式及其参考因素,并有相关证据支持,说明其计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据,如果侵权人仅作简单否认而并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或有力反驳理由,法院可以根据诉辩意见及现有证据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对原告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及时依申请出具调查令,必要时可以依申请调查收集,以体现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裁判导向。

8.2.5 法定赔偿

适用法定赔偿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商标的声誉;

2.商标许可使用的种类、数额、时间、范围;

3.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失,被告可能获得的利益;

4.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商业信誉损失;

5.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

6.被告的过错程度、有无侵权史;

7.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是否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如侵权物品是否为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

8.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9.其他因素。

侵权行为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或者被告获利巨大的,为充分弥补原告损失,有效阻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如果现有证据虽未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原告损失或者被告获利的具体数额,但可以证明不低于某项数额,可以按该最低额确定赔偿额,即便该最低额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8.2.6 合理费用

法院除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之外,还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项目及范围,一般包括:

1.公证费;

2.因调查取证或出庭而产生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

3.档案查询费、材料印制费;

4.翻译费;

5.律师代理费;

权利人的律师代理费支出,若无明显不合理因素的,应当支持。

6.公告费;

7.因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发生的保险费;

8.其他合理费用。

对合理费用,法院应当审查合理性、必要性和关联性。原告虽未能提交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的,可以纳入合理费用范围。

需特别注意的是:

1.在关联案件中,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共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已在其他案件中确定或考虑过的不再重复计算。

2.由于合理费用与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虽有关联,但系两种不同性质的费用,而且合理费用一般都能够准确算出,因此一般情况下,在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可以详细认定合理费用的具体项目及确定依据,并在主文中对合理费用部分与赔偿额分别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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