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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3天前 | 15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3.对诉讼代理人工作的评价。代理费的确定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专业性程度、代理人付出的工作量、行业惯例、律师收费标准、代理费是否实际支付等因素综合确定。

8.2.7 惩罚性赔偿

对故意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有关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1.故意的认定

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被侵害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权受保护记录、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侵权行为和手段的具体情形等因素认定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故意:

(1)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2)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

(3)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或知晓被侵害的商标;

(4)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或知晓被侵害的商标;

(5)被告以侵权为业,不断变换公司名称或新设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

(6)被告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7)其他情形。

2.情节严重的认定

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手段、性质、次数、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认定侵权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一般包括:

(1)被告因侵害商标权经行政处罚、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2)被告以侵权为业;

(3)被告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4)被告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5)被告侵权获利或者原告损失巨大;

(6)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等;

(7)其他情形。

3.计算基数

法院应当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计算基数。

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不应当计入计算基数。

4.倍数的确定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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