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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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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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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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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8.1.4 法院判决停止侵害的例外情况
如果判决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重大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即可以不判决停止侵害,而改为加重民事赔偿的方式。
8.2 赔偿损失
坚持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尽可能细化并阐述赔偿标准,确定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8.2.1 基本原则
赔偿额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损失或者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权的,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5倍确定。
权利人主张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计算损害赔偿,同时有可供参照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损害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应低于可比较的合理许可使用费。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诉讼请求,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而花费的合理开支。
8.2.2 权利人的损失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确定侵害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时,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产品销量严重下降主要系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权利人主张其实际损失包括因被迫降价而损失的利润、未来必将损失的利润以及商誉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其损失的参考。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1.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2.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3.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4.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8.2.3 侵权人的获利
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如果以这两个单位利润计算均不尽合理,也可以以同类产品的平均利润率或者参照最相类似产品的利润率计算。
8.2.4 积极引导当事人采用损失或者获利确定赔偿额
对于当事人请求以损失或获利确定赔偿额的,法院不应当简单地以“难以确定”为由直接适用法定赔偿,而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权利状况、侵权认定、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额、获利额或者许可费标准等方面的事实进行举证。能够据实计算具体数额的,则直接计算;不能具体计算数额的,能够通过对裁量性因素计算最低值的,则运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有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进行裁量;前述方法无法确定的,可以考虑适用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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