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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2.被控侵权行为不成立的

如果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则无须审查商标是否驰名。

3.驰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害商标权。由于该条规定对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作特别要求,故涉及驰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案件无需认定驰名商标。

7.3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

1.被动认定

依当事人申请与审理需要启动司法认定程序,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认定。

2.个案认定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个案具有效力,在他案中并不当然有效。

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被告不持异议的,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被控侵害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法院或者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或异议审查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3.域内驰名

认定驰名商标必须以商标在中国境内驰名为必要,要求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在国内市场上存在和流通,或者在国内市场或互联网中进行过宣传。

7.4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认定商标驰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注册时间和持续使用时间,包括商标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的价值、享有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

5.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综合考虑。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众所周知的品牌或驰名事实,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所涉商标驰名的,则无需机械地一一考虑全部因素。在认定涉移动互联网时代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信息传播特点,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各项驰名因素,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驰名事实作出客观、全面地认定,不应机械强调商标使用时间等因素。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当事人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通过虚假诉讼等不正当手段达到认定目的。法院要依职权加强对有关证据和事实的调查核实,主动审查商标驰名与否相关证据的原件;审查被告注册时间与身份,如是否系在诉讼前不久成立,与原告是否存在关联;审查有关被控侵权行为是否真实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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