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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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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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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7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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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商标权人主张他人销售了侵权商品,理应由其对被告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负举证责任,但相应的证明标准不宜设定太高,即商标权人只需对侵权商品与正品之间的区别作出合理说明即可,此时应当由被告证明该商品并非侵权商品。如果被告提供的相反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并非侵权商品而是正品时,则商标权人应当对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进一步举证证明,如果商标权人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销售商“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认定
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需要证明:
(1)商品是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披露商品的提供者。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具体需要提供的证据应视个案情况而定,一般需要提供供货合同、相应的商业发票等。如果销售商仅能提供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可以要求销售商补充提供送货单、入库进货单、付款凭证等相关凭证加以印证;如果供货商认可被控侵权商品由其实际销售给销售商,可以视个案情况降低对销售商的举证要求。
(2)其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对销售商“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认定,应当由销售商对其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据。销售商提供的被控侵权商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不知道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他人商标权。具体审查销售商的举证义务是否到位,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知名度越高的商品,在市场上影响力的范围及程度就越大,销售商对该商标及商品的了解也越多,其审查注意义务相应越高。
②销售商的认知能力。认知能力主要取决于销售商经营规模的大小、专业程度的高低、从业时间的长短等。司法实践中,对认知能力的判断一般以正常人施以谨慎的注意力为标准,而不以具体个体判断能力的强弱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大型的超市、商场、购物中心、百货商店等的认知能力高于中小型销售商;专业经销特定种类商品的销售商的认知能力高于经营各种类型商品的销售商;长期从事某行业的销售商的认知能力高于经营时间较短的销售商。对于认知能力强的销售商,应当赋予其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③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进货渠道。商品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则销售商应当负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其应当对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供货商的生产经营执照、是否有商标注册证书或经授权的合法经销资质等。如果商品系从非正规市场或者从小商、小摊贩处购得,则从侧面可以推定销售商应当知道该商品难以保证为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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