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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6.1.1 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叙述性使用

1.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种类及其他特点,他人可以正当使用。

当注册商标具有描述性时,其他生产者出于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标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源混淆的,构成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必要,可以参考商业惯例等因素。

2.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他人可以正当使用。

其中,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服务或其他对象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通用名称既包括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也包括约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或服务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或服务,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6.1.2 指示商品或服务特点、来源等的指示性使用

在产品修理、零配件制造、产品销售、产品组装等商业领域中,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描述其制造、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内容、来源等,应当允许其合理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但经营者必须遵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则,在使用时应当基于诚信善意,不能以描述的需要为由随意扩大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商标的具体形式、程度应保持在合理范畴之内,不会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6.1.3 作为地名使用

判断被告使用地名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需结合地名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使用的具体方式和目的、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综合判断。若通过综合分析判断,确定被告的使用行为系出于攀附权利人地名商标知名度或商誉的意图,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则该使用行为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畴,构成侵害商标权。若被告的使用行为有正当理由,且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则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要素之间的联系。

6.1.4 地理标志使用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气候、地质、土壤以及品种等自然因素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加工工艺等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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