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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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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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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8.4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相同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8.5 个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系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仍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该侵权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依法判决其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8.6 销毁侵权材料、工具、专用设备及商品等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现实可能性等因素责令侵权人限期销毁侵权商品(包括库存品)以及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专用设备等,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专用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必要时可以责令限期召回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侵权商品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采取销毁措施应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个案具体情况不判决销毁较为合理的,可以视情况增加赔偿数额。
8.7 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一般还会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但是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仅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而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被控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商标权人商誉的,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判决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
8.8 商标撤销、无效等行政程序对商标权效力及侵权诉讼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针对商标无效情形,实践中法院一般可以参照专利法司法解释的精神,裁定驳回起诉。
撤销商标的决定与商标无效宣告决定产生的效力不同。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商标权的效力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对撤销公告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仍有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仍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因此,不能将撤销商标的法律效果混同于商标无效宣告而简单裁定驳回起诉。至于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就撤销公告前的侵权事实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根据撤销商标的具体理由确定。如果注册商标系基于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原告无权获得赔偿。
第九部分 其他
9.1 因恶意提起商标权诉讼中的反赔请求权
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的商标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却以其形式上享有的商标权为依据,以不正当竞争、妨碍对方正常经营等为目的,对他人提起商标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系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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