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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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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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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7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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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恶意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恶意诉讼行为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受害人的损失为限。在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受害人现实的经济损失以及预期利润的损失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受害人主张恶意诉讼行为人赔偿其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交易机会丧失等间接损失,以及增加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误工、证人出庭、公证、代理等必要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9.2 行为保全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9.2.1 管辖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对商标侵权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9.2.2 审查行为保全申请
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商标权效力是否稳定。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商标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量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因素。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难以弥补的损害一般指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申请人商标权的可能性较大;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如商誉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等。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申请人是否提供足够担保。
对于商标权利稳定,易于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或者生效民事、刑事、行政裁判已就相同知识产权客体、相同事实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9.2.3 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裁定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诉争商标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商标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被控侵权商品即将被出口等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立即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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