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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3天前 | 15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9.2.4 审慎审查疑难复杂案件的行为保全申请

对于商标权稳定状态及侵权可能性等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判断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通过组织听证、审查证据、咨询专家等方式审慎审查,尽快作出是否侵权的初步判断以及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9.2.5 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9.2.6 行为保全措施

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五日。当事人不服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

9.2.7 一审判决或者中间判决不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一审判决或者中间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人提出上诉且仍持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一审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控侵权人先行停止被控侵权行为。二审诉讼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一审判决或者中间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人未提出上诉,则一审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含中间判决)已经生效,此时无需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9.2.8 保全错误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撤回行为保全申请或者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行为保全申请错误主要指:

1.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商标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

3.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4.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提起赔偿诉讼,申请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后没有起诉或者当事人约定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申请人已经起诉的,由受理起诉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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