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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3天前 | 15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9.2.9 反向行为保全

在网络销售领域,经营者因投诉而被平台经营者删除或断开销售链接。如果被投诉人认为其从事的网络销售等行为侵权可能性较小、断开或删除销售链接将会使其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在其提供足够担保等情形下,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采取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等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相关措施被称为反向行为保全,反向行为保全为业内通俗称谓。目前,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行为保全之规定。

9.2.10 解除行为保全

当事人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

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9.2.11 依法制裁妨害诉讼保全的行为

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妨害诉讼保全,包括拒不履行或者协助履行保全裁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9.3 民事制裁

法院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9.4 确认不侵权

商标权人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函,他人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商标权人发函指控其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害商标权。

9.4.1 受理条件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应当包括:

1.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受到明确的侵权警告威胁;

2.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商标权人向法院起诉,或要求其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3.商标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或通过提起诉讼、行政处理等方式解决。自商标权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商标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或请求法院、行政机关处理,使得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危险状态;

4.不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将使得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只有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才能消除这种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

作为一种新型诉讼,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必要为前提,对其受理应加以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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