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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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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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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74天前
|
1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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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8.2.8 适用举证妨碍及证据披露制度确定损害赔偿额
1.对于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且侵权情节或侵权获利等方面的证据由被告掌握,原告确因客观原因难以取得,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责令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根据申请实施证据保全。被告明确拒绝提供、隐匿相关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提供证据不全面,或者毁灭证据、阻挠保全,或者销毁保全的证据,影响案件裁判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现有证据,在判断原告提供的计算方式具有合理性的基础上,就赔偿额直接作出裁判,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告予以罚款、拘留等。
2.被告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许可使用合同、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公司网站、产品宣传册或其他媒体上公开的经营信息,以及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除明显不合常理或者被告提供证据推翻外,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权赔偿额。
8.2.9 原告可以主张诉讼期间持续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
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数额请求且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权利人上诉请求增加赔偿数额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就增加的赔偿数额一并审理并判决。
8.3 商标使用状况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影响
1.商标未使用
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害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额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的商标
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标识形式本身,而在于它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所体现的商誉。如果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且被撤销,则该注册商标实际上并无知名度,也不能发挥市场识别作用,消费者不会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联系并产生混淆或误认。由于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体现出其商业价值,并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因此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从撤销之日起无需再给予司法保护的必要。
3.考虑注册人的主观状况
如果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或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的意图,只是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考虑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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