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预约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3天前 | 15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亦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作相应的调整。需特别注意的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是在商标注册行政授权中划定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而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在于确定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商标和服务存在项目更新、市场交易情况不断变化的情形,因此,在侵害商标权判定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能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参考,不能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首先,应当考虑《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其次,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主张时,应当结合当事人的抗辩及提供的证据,根据前述“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方法”进行判断。

4.2.5 商品类似的判定

下列商品一般构成类似商品:

1.具有相同功能、用途的商品;

例如,钢笔与签字笔及铅笔等以书写为使用价值的商品,即可认定为具有相同功能。

2.商品之间的功能、用途具有辅助性或互补性,容易被人误认为相关联商品或系列商品;

例如,毛毯(床上用品)与电热毯(电器)显然分属不同商品分类,但同属于一般认识中的“床上用品”,属于类似商品。

3.在使用时存在着搭配关系的商品;

例如,皮带与领带,牙膏与牙刷等。

4.存在着原料与成品或零部件与成品等对应关系的商品;

5.销售渠道、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或者一般属于同一行业或者领域生产、销售的商品。

4.2.6 判断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考虑因素

1.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

2.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

3.在商品与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4.2.7 商标相同

指被控侵权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4.2.8 商标近似

指被控侵权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4.2.9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