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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76天前 | 13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2.3.3 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应当受到同等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及于全国范围的相关领域。虽然有些服务类注册商标提供的服务项目具有一定地域性特点,其相关服务及影响力可能未及全国范围,但并不意味着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能覆盖至商标权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在区域。

2.4 商标的使用

指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4.1 商标使用的本质

商标使用的本质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本质即是对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破坏,以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如果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并不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不会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

2.4.2商标的实际使用

对于商标的实际使用,需要判断商标权人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

1.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也包括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

2.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3.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仅声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即仅为维持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4.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2.4.3 商品商标的使用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

3.使用在广播、电视、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中标明其商标。

2.4.4 服务商标的使用

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或使用其服务商标,包括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装潢、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上或提供的餐食包装或容器上等。例如,提供裸露熟食的餐馆无法直接在商品上标识商标,故经营者一般是通过在装潢、包装或容器上标注字样、图案等标记的方式来标识食品的提供者和来源;

2.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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