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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时效总结-西安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8天前 | 4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时效总结-西安律师

(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3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58条、第160条)


复议:(一)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二)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




国家赔偿法


受理:涉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国家赔偿法》第12条)


决定:涉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13条)

送达:涉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国家赔偿法》第13条)


提起诉讼:涉及行政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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