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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与实体店合作运营合同-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87天前 | 35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网站与实体店合作运营合同-西安律师

2、       模式下,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资源和服务:

(1)前端网站:提供        前端网站。

(2)交易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代为网上销售商品。乙方将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提供商品给甲方代为网上销售。

3、双方同意:

(1)2、(3)项的服务由               提供并直接与乙方结算。

(2)甲方网上销售乙方货物的,甲方分别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和约定、网上经营产生的利润与乙方结算,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成本结算按以           方式:

    每件商品按照固定价格结算,详见:具体商品清单。

    每件商品按照销售额由乙方与客户结算。

乙方确认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某个环节发生争议的,乙方只向该环节服务及发票提供者进行交涉并依法行使权力,服务及发票提供方以外方只承担协助义务。

(4)甲方为乙方网上销售商品提供电子包装及网店上架;提供人力资源,做产品的网上调查;根据商品的原批发价、店里的销售价和网上销售价做出商品定价的建议,由乙方做出网上销售商品定价。

(5)乙方在甲方网站设立专门的咨询联系方式(电话、微信、QQ等),负责和客户的交流及谈判,负责产品的纸质包装及配送。所有网上销售的商品营业款全部由乙方独自设立专户收取;网站运营销售乙方商品产生的利润按4:6进行分配,即甲4乙6。

(6)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经营的实体。甲方网上销售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使用权;乙方网上销售商品不得在甲方以外的网站另行销售。

(7)第三方可以加入合作运营,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订立补充条款或协议。补充条款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对后加入合作运营的实体店,新实体店与原实体店不得在同一模块内进行网上销售。需退出合作运营,在不给对方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出,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退出方给向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退出合作经营后,按退出的合作运营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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