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2所有用于满足合同工期条件而采取措施的赶工费、加班费。
5.4.13所有施工中的损耗。
5.4.14所有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施工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设置的为保证施工安全及施工进度的措施所需的费用。
5.4.15为保证施工期间道路及渠道的畅通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5.4.16地方相关政府或质检部门针对本合同下工程对乙方征收质检费、报验费或与工程相关的一切检验和验收费用。
5.4.17所有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合同下工程对乙方征收的管理费用。
5.4.18所有乙方在施工期间对相临建筑物、架空管线保护措施费用。
5.4.19其它为完成合同内范围内工程所有应列而未列举的项目。
6. 工程量的计算
6.1 本合同执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见特殊条款。
6.2 在招标中或招标文件中,甲方所提供的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只是估计数字,不能认为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实际工程量。
6.3 本合同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怎样。
6.4 工程初步验收后十五天内,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在30天内对工程结算审核完毕。
7. 工程质量等级
7.1 工程的质量等级见特殊条款。
7.2 若工程的验收不能满足合同的规定,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到符合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并由乙方承担工程费用及工期延缓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3验收依据详见特殊条款。
8. 工程技术要求
8.1 本合同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见特殊条款。
8.2 乙方应严格按特殊条款、附件要求及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以及甲方、业主、监理的指令进行施工。
8.3 凡以上未提及但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规范、标准将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及监理部门予以明确,凡与所列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较高的标准要求为准,同一类型的标准以最新颁布标准为依据。
8.4如果合同生效后,国家开始实施经过更改的或新的适用技术规范或标准,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在已开始施工的工程中使用新的规范或标准。
8.5 甲方对建筑工程技术的要求见合同的特殊条款。
9. 进度计划
9.1 乙方应严格按照特殊条款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9.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七)日内,向甲方提交一式六份连续四周的各子项工程进度计划表,以后,在每个星期六,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上周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以及以后四周的工程进度计划。
9.3 日报。
9.3.1 日报包括的内容:每天工程施工人员工种及人数、机械设备型号及数量、当天及计划第二天施工完成的各项工程的工程量、使用的各种原材料的规格及数量、当天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处理过程、天气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