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向甲方和其他乙方提供其保留的工程测定中用到的所有基准、观测杆及桩孔等。
12.验收
12.1工程施工完成后,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在30天内验收结束。
Ø 乙方已经递交了所有由其负责的规定数量的最新的完整的竣工资料;
Ø 乙方已经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缺陷完成了修正和返工;
Ø 乙方已经实现了各项工程保证。
12.2 乙方应按特殊条款规定的日期及形式通知甲方验收时间。
12.3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提前验收并接收使用。
12.4 甲方对工程或产品的验收并不因此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
13. 图纸及资料文件
13.1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需提供特殊条款规定数量及形式的成果报告,这些资料包括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及文件,这些资料及文件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14. 质量保修责任
14.1 本工程的质保期及开始时间见特殊条款。
14.2 在工程的质保期完成后,并不免除任何因乙方原因在担保期以后出现的各种缺陷的责任。
15. 工程变更
15.1甲方有权在任何甲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做出对工程有利的修改和补充,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执行。工程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5.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工程变更要求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的工程变更方案,通知甲方这些变更对时间进度和对工程进展所造成的影响。对此,乙方有权提出工程进度变化。
15.3 若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做出任何答复,则甲方视为乙方接受了工程变更,而没有修改或延长进度计划。
15.4 对于发生的工程变更,材料费(指主材)实做实算,当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预算定额人工费累计不超过(含)人民币5(五)万元时,不予以结算。当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预算定额人工费累计超出5(五)万元时,则超出部分予以结算。
15.5 甲方保留在最终验收之前要求乙方对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制作、供货、施工和/或服务进行修改的权利。
15.6 乙方可以对工程的施工提出变更方案,变更方案中应包括变更说明、相关的变更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说明等,乙方将此方案提交甲方进行审核,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施乙方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的变更方案。对于根据本条款由乙方提出的任何变更方案,甲方均不承担费用。
15.7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及法定委托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