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 工程的所有变更发生的费用,以甲、乙双方共同审核后的数量为准。
16. 乙方义务
16.1 乙方应提供投标书中所承诺的各项服务及保证。
16.2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应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乙方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等。
16.3 乙方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对甲方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不负责任。
16.4 为了执行合同,乙方必须按规定自费向甲方提供如下担保:
16.4.1 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合同(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10%),具体额度详见特殊条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十)天内交至甲方,如提交履约保函,则应满足甲方要求并被甲方所接受,履约保函有效期至甲方拿到业主签发的PAC证书之日止,有效期满后10(十)天内甲方应将其退还乙方;如交纳履约保证金,则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拿到业主签发的PAC证书后10(十)天内返还乙方,期间不计算利息。
履约保函必须为甲方可接受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格式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格式开具。
16.4.2 质量担保:工程质量担保额度为合同(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10%),其担保方式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于各期进度付款及其它各项应付款中按比例扣除。质量保证金在乙方施工质量缺陷修正完成及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16.5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要得到甲方满意的肯定。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甲方有关工程的任何指示乙方必须执行。
16.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或甲方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供监督管理。乙方或其一位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监督管理。甲方可随时撤消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撤消对其授权,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乙方接受甲方单位的指示。
16.7 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在现场配置如下人选:
16.7.1 在自己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领班及带班人。
16.7.2 为及时妥善的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16.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其现场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甲方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职的人员未经甲方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再在本工程中雇佣。被解职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甲方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