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 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为其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具设备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7)天内向甲方提供保险的复印件。当事故发生后,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
16.22 乙方应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涉及将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财产和权利,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甲方、业主遭受处罚或造成损失,乙方应对甲方、业主进行同等补偿。
16.23 对于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乙方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甲方代表。
16.24乙方应保证甲方、业主不受针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方面受保护专利、专利权、设计、商标等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
16.25凡是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但不得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利益,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甲方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乙方负责的这类事件,乙方应保证甲方、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行等额补偿。
16.26 乙方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乙方和乙方的承包商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如果工程需要乙方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运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有效。
16.27 在工程期间,乙方应保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储、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6.28 工程施工一经结束,乙方就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应使该部分现场与工程保持清洁和安全,使甲方代表感到满意。
16.29在工程验收证书签发后28(二十八)天内,若乙方未运走所有剩下的乙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在通知乙方7(七)天后,甲方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甲方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乙方。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甲方的支出,则甲方应从乙方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