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工期和延期
19.1 各阶段及各子项工程开工日期,由甲方根据工程特点和本项目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五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该子项工程开工日以通知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此通知,该通知是合同的附件。
19.2 各阶段及各子项工程工期按照合同中“各阶段工期控制点”中规定的该子项工程工期执行,以甲方书面通知的该子项开工日期为起始点。
19.3 合同的正式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开工的第一个子项设计的开工日期作为本合同的正式开工日期。
19.4 子项工程竣工日期,是以甲方书面通知的该子项开工日期为起始点,加上合同规定的该子项工程工期,为该子项工程竣工日期。
19.5 合同的竣工日期,是本合同中各子项工程竣工日期之中最晚的日期为合同的竣工日期。
19.6 合同总工期,是合同开工日期至合同的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19.7 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开工通知后,乙方应在书面通知规定的日期开始组织工程施工,并开始计算工期,不得拖延。
19.8 当由于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数量组织人员进场或进场人员与乙方所承诺的不一致时,或未能组织合同约定数量及型号的机械设备进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责任。
19.9 乙方应对保证工程进度有充足的保证措施,应有保证雨天、地下高水位、河床内不影响施工的保证措施,当工程的形象进度连续两天未完成时,乙方应于两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应提出详细的补救措施及详细的补救进度计划表。经甲方核准后,乙方应严格的执行,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计划。
19.10 如果乙方虽经努力但仍未能摆脱不利状况,则甲方应召开双方会议,提出进一步的合理条件及处理措施,乙方应立即遵守,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执行。
19.11 如果上述会议召开后5(五)天内,乙方未采取任何行动,或虽采取行动,但未按双方的协定采取行动以挽回延误的工期,甲方将有权另外选择施工队伍协助乙方以扭转不利情况,费用由乙方承担。
19.12 当出现交叉施工时,由于乙方未能按期完成甲方要求的施工计划从而影响了其它乙方的正常施工,而使其它乙方出现窝工或工期延误时(除甲方原因外),则乙方应承担所有其它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用,赶工费用,工程延期罚款等。
19.13 仅在各子项工期内,因甲方原因或甲方指定的其它分包商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则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生上述事件,乙方应在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